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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旅游局:旅游者有權拒絕強制消費

發(fā)布日期: 2013-09-25    稿件來源:    發(fā)布:周舟    閱讀次數:2462 次
 

國家旅游局日前發(fā)布《旅游者的主要權利和義務指南》

旅游者有權拒絕強制消費

被強迫購物、參加另行付費項目的,結束行程30日內可向旅行社辦理退貨

國慶假期馬上就到了,旅游市場將掀起高潮。10月1日又恰逢新《旅游法》出臺,消費者在出游前對旅游過程有哪些知情權?旅行中萬一碰到突然事故該怎么辦?日前,國家旅游局發(fā)布了《旅游者的主要權利和義務指南》(以下簡稱《指南》),其中明確指出了旅游者的10項主要權利和5項主要義務。

另外,針對新《旅游法》,日前,浙江省旅游局聯(lián)合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,在浙江省旅游網上公開發(fā)布了《浙江省出境旅游合同》《浙江省境內旅游合同》《浙江省赴臺灣地區(qū)旅游合同》。記者從杭州各大旅行社獲悉,新版的旅游合同近日將落實。

游客有權拒絕強制消費

也可在結束行程30日內提出退貨

國家旅游局發(fā)布的這份《指南》中,明確旅游者的10項權利分別是知悉真情權、拒絕強制交易權、合同轉讓權、合同解除權、損害賠償請求權、受尊重權、安全保障權、救助請求權等,而旅游者的5項義務包括文明旅游義務、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義務、個人健康信息告知義務、安全配合義務、遵守出入境管理義務。

在拒絕強制交易權一項中指出,旅游者有權自主選擇旅游產品和服務,有權拒絕旅游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。旅行社未與旅游者協(xié)商一致或未經旅游者要求,指定購物場所、安排旅游者參加另行付費項目,以及旅行社的導游、領隊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、參加另行付費項目的,旅游者有權拒絕,也可以在旅游行程結束后30日內,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、退還另行付費項目的費用。

新《旅游法》關于取消強制購物點的規(guī)定,引起很多消費者的關注。杭州國際旅行社董事長張玲中表示:“我們已經通知國外所有有合作關系的地接社,取消了購物點的合同簽訂,在合同里加入了導游服務費的明細,導游有了正當收入后,安心帶團,那些靠提成的購物點自然就消失了。另外,如果在旅游過程中發(fā)生了強制購物的事件,我們肯定會按照條例處理?!?/p>

浙江省中青旅市場部經理蔣斌表示:“這份《指南》是對新《旅游法》的梳理和補充,讓消費者對旅游中權利和義務有更清晰的認識?!?/p>

游客有義務告知健康情況

并遵守旅游中的安全警示規(guī)定

當然,《指南》對旅游者在旅游中的義務也作了明確的規(guī)定,如個人健康信息告知義務,指旅游者購買、接受旅游服務時,有義務向旅游經營者如實告知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,審慎選擇參加旅游行程或旅游項目。對此,蔣斌說:“在訂一些旅游產品時,比如去西藏,旅行社會建議消費者去做一個健康檢查,這個時候,消費者就必須如實向我們介紹自己的身體狀況,當然我們對個人的身體情況實行保密。”

另外,對于旅游者安全配合義務,《指南》指出,旅游者應當遵守旅游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(guī)定,不得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。旅游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(fā)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、機構或者旅游經營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,應當予以配合;違反安全警示規(guī)定,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(fā)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、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的,依法承擔相應責任;接受相關組織或者機構的救助后,應當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。

“這項義務其實很多消費者也都會關注,因為旅游過程很可能碰到意外,由此和旅行社發(fā)生糾紛也比較常見,比如你去的旅游目的地突然地震,而你連酒店的錢也付了,但當時狀況不允許再繼續(xù)旅行,這時候,旅行社是不需要向消費者退回酒店房費等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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